注意事項 : 1.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2.前項所指交付信託之情形,係以殯葬服務業者為委託人,且以殯葬服務業者為受益人設立自益信託,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並非信託受益人,僅於殯葬服務業者發生解散、重整、破產、撤銷設立登記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受益人始調整為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與彰化商業銀行並無任何信託關係存在。 3.信託財產係由殯葬服務業者保留運用決定權,彰化商業銀行不保證信託財產運用之盈虧、變現性及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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