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信用卡『刷得有禮-紅利積點暨現金回饋』酬賓活動辦法
為感謝持卡人對本行信用卡的惠顧與支持,特舉辦『刷得有禮-紅利積點暨現金回饋』酬賓活動,本
活動辦法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一、活動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二、參加資格:
(一)本行所發行之各種信用卡(含學生卡、同心卡、商務卡、聯名卡;不含政府採購卡)持卡
人,包括正附卡持卡人均可參加,不需任何報名手續,並可洽客服專線412-2222(全省單一
代表號),自選參加紅利積點或現金回饋 (二擇一),附卡持卡人適用回饋項目與正卡
持卡人相同,且與其正卡持卡人合併計算並併入其所屬正卡持卡人之回饋項目下,由正卡
持卡人行使兌換紅利積點權利/獲得現金回饋扣抵消費帳款。倘正卡持卡人於本行信用卡
歸戶下同時持有一張以上信用卡時,所有卡片須選用相同一種權益,無法分別選擇。
※商務卡戶請洽往來營業單位申請參加紅利積點或現金回饋(二擇一),其被授權持卡
人須選用相同權益,無法分別選擇。
※新往來及未選擇活動方案之信用卡卡友及商務卡戶則適用紅利積點活動辦法。
※經本行依指定方式設定回饋方案後,每年 (係指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可再申請
變更一次,變更後的回饋選項,將於下個結帳日次營業日起始生效。
(二)持卡人得依本活動辦法兌換贈品/獲得現金回饋,但以申請兌換/回饋時,持卡人無下列情形
之一者為限:
1.所持信用卡已被本行強制停卡、自行取消、申報遺失尚未補發者。
2.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本活動辦法相關規定者。
3.未按時繳付帳單所列示之最低應繳金額者。
4.已為本行催收帳戶或信用管制戶者。
(三)持卡人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將發生如下之結果:
1.持卡人及其附卡持卡人立即喪失參加本活動之資格。
2.已累積之點數/現金回饋金額立即失效,全部歸零。
3.申請兌換贈品後發生前項情形之一者,本行可立即停止其兌換。
4.如有前項第3款所述情形,持卡人於事後已繳清最低應繳金額者,經本行同意後,方可回復
其喪失資格前所累積及喪失資格期間刷卡消費可累積之點數/現金回饋金額,並繼續參加本
活動。
三、紅利積點:
(一)適用範圍及計算方式:
1.凡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郵購,白金卡每滿新臺幣25元即可獲得本活動積點2點
,金、普卡每滿新臺幣25元即可獲得本活動積點1點(以下簡稱積點比例),累積點數
達各項贈品最低兌換標準時可以選擇兌換各種贈品,但下列帳款項目不列入計算累積點數:
(1)信用卡預借現金、各項稅款、代繳路邊停車費、學雜費、循環信用利息。
(2)信用卡年費費用、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費、換卡費、國外授權交易手續費、各項服務
費等。
(3)其他本行新增之項目。
2.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取消任何一筆刷卡消費、或因帳款錯誤調整或因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
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點數將由本行依退款金額逕行按積點比例予以扣除。
3.紅利積點在未兌換成贈品之前,並非持卡人之資產,不得轉讓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
且持卡人不得要求本行將其累積點數,折算成現金或給予其他非贈品項目之商品。
(二)贈品兌換標準及方式:
1.持卡人累積點數達到本行『贈品一覽表』所列各項贈品之最低兌換標準時:
(1)可以傳真、電話語音兌換系統或至本行網站,進行兌換操作。
(2)可撥打客服中心專線,經客服人員核對身分後,代為進行網路兌換。
本行受理持卡人兌換後,如無特殊情況,將於二~四週內由供貨廠商發貨送達持卡人,
如未能於期間內送達時,請速與本行聯繫,本行將盡力協助持卡人協調供貨廠商處
理,但並不代表本行對此遲延,應負擔任何責任。超過兌換時起算六個月,恕無法提供
贈品寄送狀況查詢。
2.為便利供貨廠商能迅速發貨,持卡人必須同意本行得將其個人資料(含姓名、地址、
送貨聯絡電話)提供予第三人(廠商)以利發貨程序。
3.兌換操作流程:
(1)傳真兌換:填妥「刷得有禮」紅利積點大回饋兌換單後,傳真至02-2550-2290並請於傳
真後次一營業日,洽客服專線412-2222(全省單一代表號)確認。
(2)電話語音兌換:撥打客服專線412-2222>按1(信用卡業務)>按8(信用卡紅利積點)
>按1(兌換贈品)
(3)網路兌換:www.chb.com.tw>個人金融 > 商品總覽 > 信用卡業務 > 卡友服務 > 紅利積點
兌換 。
4.持卡人選擇兌換券或折價券時,皆有其使用期限,當贈品交付持卡人後,持卡人必須妥善保
存並在該有效期限內使用,逾期即失其效力,不得要求改換其他贈品或展延有效期限,一經
遺失、毀損、滅失亦不得要求補發。
5.持卡人欲兌換之贈品已超出本行所設定之限量時,本行得以電話或書面方式通知已兌換之持
卡人,另於網路上公告之,並基於善意之原則,儘量協助持卡人更改兌換其他商品,但持卡
人不得堅持兌換原欲兌換之超過限量商品。
(三)兌換最後期限:
1.兌換最後期限:
(1)持卡人於民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消費累積的點數,兌換期限為民國
101年12月31日。
(2)持卡人於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消費累積的點數,兌換期限為民國
102年12月31日。
※ 持卡人當年消費累積之剩餘紅利點數計算方式,是以當年12月帳單(次年1月初寄達)所
列之累積總點數,扣除當年當中兌換之點數,若小於等於零,則代表當年點數已兌換完畢
;若大於零,剩餘的點數即為當年消費累積但尚未兌換的點數。
2.倘持卡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兌換時,本行將視為持卡人自動放棄兌換權利。惟剩餘點數
達1,000點者,每滿40點將折算1元扣抵帳款,不足40點者將不予計算;剩餘點數未超
過1,000點者,其累積點數將自動歸零。
(四)法律關係及應扣稅捐:
1.本活動所提供兌換之贈品及服務,皆由供貨廠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本行與廠商間並無合夥
、經銷、代理或保證關係,持卡人因兌換贈品或服務與廠商間所生之任何糾紛概與本行無關
,但本行將盡最大誠意協調供貨廠商加以處理與解決。
2.倘依法令規定該贈品需併入個人所得時,本行將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掣發以本行洽購之大宗
價為基準計算扣繳稅額之扣繳憑單予兌換之持卡人。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1.本活動所提供之贈品或服務一經兌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退換,倘持卡人所選擇
之贈品因故無法供應時,本行或供貨廠商得預先通知持卡人後,提供同值之產品或服務。
2.所兌換贈品若在遞送過程中毀損或商品本身有瑕疵時,持卡人可在收到贈品三天內請
求本活動供貨廠商交付無瑕疵之同種類商品,並退回原商品,但退回時請務必依原廠
包裝,內附說明書及保證書。
3.本行得經公告後變更本活動贈品之內容、供貨廠商及兌換憑證。
4.兌換券、折價券不得要求折現,使用後概不找零。
5.為維護持卡人之權益,避免他人冒用持卡人名義兌換贈品,贈品或兌換券之寄送地址
一律以帳單地址為準,倘有需要變更寄送地址時,請以傳真方式辦理兌換。
6.持卡人對當月累積點數若有疑問,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提出查詢,除非有重大明顯錯誤經
持卡人要求更正外,一律以本行之紀錄為準。
四、現金回饋:
適用範圍及計算方式:
(一)凡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郵購,持卡人可獲得白金卡當期消費金額0.3%現金回饋;
金卡當期消費金額0.2%現金回饋;普卡當期消費金額0.1%現金回饋。但下列帳款項
目不列入計算:
1.信用卡預借現金、代繳公用事業費、各項稅款、代繳路邊停車費、學雜費、循環信用利息。
2.信用卡年費費用、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費、換卡費、國外授權交易手續費、各項服務費等。
3.其他本行新增之項目。
(二)回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取消任何一筆刷卡消費、或因帳款錯誤調整或因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
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現金回饋金額將由本行依退款金額逕行按其適用之現金回饋率予以扣除。
(四)現金回饋僅限扣抵信用卡消費款,不能兌換現金及其他商品。
五、修改與終止:
本行有權隨時調整兌換贈品項目,修改、暫停或終止本活動辦法,並刊登於本行相關媒體(如卡
友情報站、網站等)或各營業單位,本活動相關資訊均以本行網站最新公佈之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