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南永昌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7個日曆日(含)」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7個日曆日(含)者。 |
| 康和比聯基金 |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14日(含第14日)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三(0.3%)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前述「未滿14日」之定義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其值小於14個日曆日(含第14日)者。 |
| 富蘭克林華美(原第一富蘭克林)基金 | 持有基金,未屆滿14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二(0.2%)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上述「未屆滿14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14日(含)者。 |
| 台新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 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壹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7個日曆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7個日曆日(含第7日)者。 |
| 安泰ING基金 | 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需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上述「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之認定,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原「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7個日曆日者。 |
| 第一金(原建弘)基金 | 投資持有期間不滿7個曆日,將酌收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
| 匯豐中華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即以申請買回日(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7個日曆日者。目前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費用。 |
| 兆豐國際基金 |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7日(含第7日)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前述「未滿7日」之定義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其值小於7個日曆日(含第7日)者。 |
| 元大基金 |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7個日曆日(含)內申請買回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ㄧ(0.1%)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
| 施羅德(原玉山)基金 |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一 (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7日者。 |
| 統一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作為買回費用,該筆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上述「未滿7日」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7日者。 |
| 富邦基金 |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7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ㄧ(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前述「未滿7日(含)」之定義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等於7日者。 |
| 保誠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7個日曆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等)於7個日曆日。 |
| 摩根富林明基金 | 受益人於基金申購日(含)起7個日曆日內對同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申請買回或轉換,將收取基金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ㄧ(0.1%)的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基金資產。 |
| 保德信基金 | 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自申購日起持有未屆滿7個日曆日者」(含第7個日曆日)及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對於曾經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經理公司亦得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目前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買回價金之萬分之ㄧ(0.01%)。 |
| 新光基金 | 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7日,即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前述「申請買(贖)回日」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
| 寶來基金 |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及「寶來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為「未滿7個日曆日(含)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五(0.5%)之買回費用」。 |
| 德信基金 | 投資人於申購日(T)起算之第7日(含)內申請買回或買回轉申購即視為短線交易,將收取買回費率為百分之零點ㄧ(0.1%)之買回費用。 |
| 金鼎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五(0.05%)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
| 日盛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二(0.02%)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7日 (含) 」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7日者。 |
| 友邦基金 | 「短線交易」係指持有基金未超過7個曆日(含第7個曆日)者,即以「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7個曆日,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費用。 |
| 永豐(原大華)基金 | 受益人申購基金之日起,未屆滿7個日曆日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7個日曆日」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買回申請日」之日期減去「申購申請日」之日期,小於7日者。 |
| 台灣工銀基金 | 投資持有期間不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將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
| 復華基金 | 若受益人持有基金期間為7日以下者(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
| 瑞銀基金 |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7日(含)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一(0.01%)之買回費用。 |
| 台壽保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
| 宏利(原金復華)基金 | 「短線交易」是指受益人申購日(含)起7日(日曆日)內申請買回者除定時定額扣款、類貨幣市場基金及同一基金轉申購外,須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一(0.1%)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
| (牛牛牛)華 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日(含),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未滿壹元者,四捨五入。但定時(不)定額扣款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則不在此限。 |
| 聯邦基金 | 短線交易之定義為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ㄧ (0.01%) 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上述「未滿7個日曆日(含)」指:買回日-申購日≦7日;「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 國泰基金 |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7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前述「未超過7日」之定義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7日者。 |
| 華頓基金 | 若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7日(含第7日)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零一(0.01%)之買回費用。 |
| 富鼎基金 |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時定額除外),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作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短線交易買回費歸入基金資產。 |
| 德盛安聯基金 |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14日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2%)之買回費用;目前短線交易者應支付之買回費用為百分之零點三(0.3%),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
| 安多利(原傳山)基金 | 短線交金之定義為持有基金未滿7曆日內(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
| 群益基金 | 持有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7個日曆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7個日曆日(含第7日)者。 |
| 德銀遠東(原遠東大聯) 基金 | 受益人於申購日起7天內(含)買回基金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
| 凱基基金 |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7個日曆日(含)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一(0.01%)之買回費用。 |
| 景順基金 | 持有「未滿7日(含申購當日)」之受益人,視為意欲進行短線交易,將收取其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五(0.5%)之買回費用,並將該費用歸入基金資產。前述買回費用之計算以本次申請買回持有期間未滿7日(含申購當日)之受益權單位數乘以買回日(買回申請之次一個營業日)之單位淨值後的百分之零點五(0.5%)為買回費用。 |